关于查干湖生态小镇查干湖大道道路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

搜狐焦点长春站 2020-01-19 09: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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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查干湖生态小镇查干湖大道 道路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8〕14号)、《前郭尔罗斯蒙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查干湖生态小镇查干湖大道

道路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8〕14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松原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前政函〔2015〕51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查干湖生态小镇基础设施雨污分流管网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前政发〔202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前郭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查干湖生态小镇基础设施雨污分流管网工程查干湖大道规划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地下构筑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查干湖车站;南至站前路路中向南12米;西至高架桥下;北至站前路路中向北12米。

二、征收主体前郭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长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时间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节假日扣除)。

五、征收补偿按该项目房屋征收及征地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及征地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通告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前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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